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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乡村建设自查报告7篇

发布时间:2023-03-31 18: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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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乡村建设自查报告7篇

篇一:法治乡村建设自查报告

16 年法治政府建设自查报告 2016 年法治政府建设自查报告 我委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高新区中心工作,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x x 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 做好 2016年法治政府 建 建设工作的通知》 ,坚 持 持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的 开 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坚 坚持工作有力度、有亮点 、 、有成效。现将我委法治 政 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 下 下:

 一、

 加强组织 领 领导,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加强领导, 科 科学规划

 一是及时筹 划 划部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工 工作。印发了《2016 年 年高新区法治政府建设工 作 作计划》,明确年度法治 政 政府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 、 、任务和重点。二是印发 《 《高新区迎接 xx 市 20 1 16 年法治政府建设考评 任 任务分解表》、 印发《 2 2016年 xx 高新区法 治 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评 分 分标准》分解工作任务, 并 并将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 评 评体系。三是落实管委会 主 主任办公会议听取法治政 府 府建设工作汇报制度,年 内 内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报 报告 2 次。四是印发《关 于 于落实<xx 市人民政

 府 办 办公厅关于推行依法行政 考 考核末位约谈制度的意见 >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做 做好末位约谈工作。

  (二)

 提升依法行 政 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 设 设

 制定领导 干 干部学法计划,按计划开 展 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制 定 定了《高新区 2016 年 度 度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 和 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 学 学习培训工作计划》,3 月 月 22 日, 举办 201 6 6 年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 座 座, 特邀 xx 市法制办 主 主任范卫东,为 党工委 、 、管委会领导,管委会各 部 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解读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 (2015—2020 年 )

 )》;9 月 2 日,举办《 x xx 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 规定》专题学习讲座,邀 请 请 xx 市法制办副主任候 康 康顺讲解行政决策的概念 、 、行政决策的法治之路、 决 决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等 等内容。落实好学法制度 , ,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水 水平,今年共组织领导干 部 部参加自治区、xx 市组 织 织的各类依法行政培训班 、 、研讨班 10 人次,举办 法 法治专题培训班 2 期,举 办 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学法 讲 讲座 2 期,领导干部、执 法 法人员学法培训 2 期,通 过过学习和培训使得领导干 部 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 能 能力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 决 决策机制,深入推进依法 决 决策 (一)深入推进依 法 法决策

 印发《xx 高 新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 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 ,建立管委会内部重大决 策 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集体 讨 讨论制度。坚持依法科学 民 民主决策,按照《广西壮 族 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 序规定》和《xx 市重大 行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 求 求,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 前 前,严格执行公开听取意 见 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 查 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

 。继续推行政府法律顾问 制 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 队 队伍,引导法律顾问积极 参参与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 的 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 供 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 议 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 问 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 作 作用。截止 9 月 30 日, 管 管委会法律顾问对重大决 策 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 审 审查意见提出法律 意见 2 25 份。

 (二)严格执 行 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 治 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办 办法》关于制定规范性文 件 件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 、 、集体讨论决定和及时报 备 备的程序要求。认真落实 《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 统 统一”制度的通知》要求 , ,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实行 统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 一 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 。

 。在经调研起草、征求意 见 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 查 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后 后,统一以“南高新管规 ” ”作为公文代字,按年度 编 编排文号,并经备案后进 行 行统一登记和发布。

 截 止 止 9 月 30 日,制定规范 性 性文件并报送备案 17 件 。

 。

 三、继续推行政府法 律 律顾问制度 继续推行政 府 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 挥 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 政 政决策、法治政府建设工 作 作中的积极作用。截止 9 月 月30 日,管委会法律顾 问 问为管委会各部门、街道 办 办就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 律 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2 25 份;参与立法工作和 规 规范性文件制定共 3 次; 参 参与重要、疑难的行政复 议 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案 案件研究、论证共 4 次; 参 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各 类 类合同审查工作及协助处 理 理涉法事件等工作共 60 余 余次;承担民事、行政诉 讼 讼案件的代理工作共 55 次 次;提供各类法律咨询、 培 培训共 10 次。

 四、严 格 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公 正 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 落 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 格 格制度

 一是认真组织 2 2016 年全区行政执法 人 人员资格(续职)考试报 名 名工作,今年共组织 9 名 名 执法人员参加考试。

 严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 格 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 员 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 法 法,对无证执法和执法主 体 体资格不符的执法行为坚 决 决予以纠正,并进行责任 追 追究。对持有执法证的执 法 法人员进行统计管理,并 在 在依法行政专栏进行公示 , ,为群众监督、投诉提供 方 方便。二是 认真开展行 政 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 。

 。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印 发 发了《xx 高新区管委会 办 办公室关于开

 展高新区行 政 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 的 的通知》,对清理范围、 内内容和工作要求等事项进 行 行了安排并落实专人负责 ; ;加强对清理结果的核实 , ,清理过程中对不符合相 关 关条件的劳动合同制人员 、 、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 调 调人员、工勤编制人员, 一 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收 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按 照 照规定将清理结果上报。

  经清理,现保留持有广 西 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 的 的人员 279 名;注销行 政 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33 名 ; ;收回 协助类行政执法 证 证件的 420 本。

 (二 )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工 工作

 采取自 查 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开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 作 作,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 对 对 2015 年 6 月 1 日起 至 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 日期间已办结的食品药品 监 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教 育 育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行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类执 法 法案卷的行政执法规范情 况 况,履行法律、法规、规 章 章的情况,执法案卷归档 等 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 查 查活动先由各行政执法部 门门,对照《广西壮族自治 区 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 细 细则表》、《广西壮族自 治 治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 分 分细则表》、《xx 市行 政 政强制、非行政许可审批 及 及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评 评分细则表》认真进行自 查 查自评;再由检查组对执 法 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 许 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 征 征收等执法案卷进行抽查 , ,共抽查执法案件 60 件 , ,并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情 情况进行通

 报,总结经验 、 、改进不足,不断提高行 政 政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

 五、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 公 公示制度 一是制定《x x x 高新区实施行政执法公 示 示制度工作方案》明确实 施 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责 任 任主体,按时完成行政执 法 法公示内容的整理和规范 工 工作,以 xx 高新区电子 政 政务网站为主要平台,办 公 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 摸 摸屏、公示栏等载体为补 充 充进行公示,便于执法对 象 象及时获知。二是按时完 成 成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 要 要求在高新区电子政务网 站 站上公示了城市管理、建 设 设、食品药品、计生卫生 等 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资格人 员 员名单、行政权力事项、 行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 结 结果载体、行政执法自由 裁 裁量权的裁量标准、接受 监 监督举报的电话等信息。

 并 并向市法制办报送行政执 法 法公示工作总结及相关公 示示网站截图等材料。

 六 、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检 检查工作 制定《 关于 开 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 工 工作方案 》,坚持通过 开 开展执法案卷专项检查、 行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依法 行 行政考核监督检查相结合 的 的方式,对各执法部门的 行 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和 不 不定期的检查和考评。按 计 计划分别对卫生局和农林 水 水利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开 展 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

 。通过自查自评和现场检 查 查的方式对各执法部门的 执 执法情况进

 行了专项检查 ,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 改 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进 行 行了通报。

 七、依法化 解 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 定 定 (一)落实行政机关 负 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 立 立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机制

 建立《 xx 高新 区 区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 议 议答复工作制度》,对行 政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 度 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截止 9 9 月 30 日,管委会负责 人 人出庭应诉共 3 次,分别 是 是 张以子、陈海眉、陈 炳 炳艺三 件行政诉讼案件 , ,坚决执行《xx 市行政 机 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 诉讼办法》、《高新区行 政 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答 复 复工作制度》,落实行政 机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 ,有利于缓解行政机关与 行 行政相对人的矛盾,也有 利 利于促成行政争议的妥善 解 解决。

 (二)依法开展 诉 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截止 9 月 30 日, 法 法院受理 行政应诉案件 共 共 53 件;其中一审案件 1 15 件,二审 38 件。一 审 审案件 2 件已判决,二审 案 案件 32 件已判决,其他 案 案件正在审理中。

 对法 院 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我 委 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 状 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委 托 托法律顾问依法出庭应诉 。

 。

 (三)依法办理行政 复 复议案件

 自觉接受行 政 政复议机关监督,在法定 期 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 交 交书面答复及提交当初作 出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截 截止 9 月 30 日,发生行 政 政复议案件共6 件,其中 4 4 件案件已结案,其余 2 案 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向市复 议 议办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 证 证据,案件正在审理中。

  (四)依法化解行政争 议 议,维护社会稳定

 以 “ “三大纠纷”为重点,积 极 极推进高新区重大案件及 重 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 ,攻坚克难,力保社会稳 定 定,全力推进对高新区辖 区 区范围内重大矛盾案件的 化 化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

 。成功调处 北湖园艺场 4 41 栋自建房纠纷,在拆 迁 迁过程中北湖园艺场 41 栋 栋民房因安置补偿问题产 生 生纠纷,有 18 栋民房业 主 主向法院起诉 。经多次 深 深入到北湖园艺场内部、 周 周边居民、自建房业主家 庭 庭及其家乡村委等调查了 解 解 , 多次分批约谈或 上 上门拜访自建房业主,从 建 建房、买房成本,从历史 遗遗留性质,从周边案例, 从 从法律、法规角度、从法 院 院审判角度、强制执法后 果 果、协商解决的成果等多 方 方面、多角度,反复耐心 地 地给自建房业主作解释工 作 作, 并经 xx 市中级人 民 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 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组织 4 次 次调解,截止9 月 30 日 , ,成功化解了北湖园艺场 4 40 栋业主纠纷,且 18 栋 栋起诉的业主已经全部自 愿 愿撤诉、放弃诉讼请求, 1 18 件行政诉

 讼案件以调 解 解撤诉结案,有效化解争 议 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定。

 八、加强法治宣传 和 和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 活 活动。截止 9 月 30 日, 开 开展普法宣传主题活动 3 次 次,悬挂横幅 10 条,发 放 放张贴普法宣传画 8 张, 发 发放普法宣传资料 1 万多 份 份。

 法律进机关 1 次、 法 法律进企业 1 次、法律进 社 社区 1 次、法律进乡村 2 次 次、法律进学校 1 次。利 用 用高新区辖区内的 4 块电 子 子法治宣传显示屏和2 个 法 法治示范教育基地 加强 法 法治宣传。

 二是在门户 网 网站上建立推进依法行政 工 工作专栏,及时在门户网 站 站上登载法治政府建设工 作 作年度计划、法治政府建 设 设工作报告、工作会议信 息息、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 项年度目录及文件文本等 依 依法行政信息。三是加强 法 法制信息宣传。通过高新 区 区电子政务网站依法行政 专 专栏宣传依法行政工作的 新 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 。

 。及时报送依法行政信息 , , 截止 9 月 30 日 , 向 向市法制办报送 24 条法 制 制工作信息,被采纳 13 条 条法制工作信息,加大了 我我委法制工作的宣传力度 。

 。

 九 、存在问题 2 0 016 年,我委推进依法 行 行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和 和进步,但与党的十八大 提 提出的“到 2020 年依 法 法治国基本方略

 全面落实 、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 目 目标相比,还存在一些问 题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性 性规定落实和规范性文件 管 管理工作仍需加强,科学 民 民主决策、规范性文件的 制 制定和管理方面,需要进 一 一步细化管理制度并加强 指 指导和监督。规范性文件 报 报送备案审查的主动性...

篇二:法治乡村建设自查报告

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

 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 思考

  XX 省 XX 县部分农村法治建设存在农村党员干部法治文化水平不高、村民委员会法治工作未发挥实效、基层群众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等问题。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农村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要坚持法治化、民主化的治理方式,要切实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要增加对法治建设实效的考察。

 2018 年 9 月 26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围绕乡村振兴做出了具体规划。其中,针对农村法治问题提出:“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法律权威地位,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 2020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

 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提出,要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時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农村法治建设不能简单地套用城市经验,而应该立足农村基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法治建设。

 一、XX 省 XX 县域内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调研情况 此次调查选择在 XX 县辖区的 X 个行政村开展,采用目标人群填写线上问卷的方式。调查问卷共收回 415 份有效问卷。从调查问卷的填写者年龄分布来看,18 岁以下的有 29人,占比为 6.98%;18—25 岁有 16 人,占比为 3.86%;26—35岁有 71 人,占比为 17.11%;36—45 岁有 181 人,占比为43.61%;46—55 岁有 92 人,占比为 22.17%;56 岁及以上有 26人,占比为 6.27%。可以看出,中青年群体是这次调查问卷的主要受访者。通过对调查问卷结果进行分析,总体情况如下:

 (一)村民法律意识提高,认同农村法治建设

 问卷中的问题:“您认为农村法治建设有助于农村的发展建设吗?”94.22%的村民认为法治建设有利于农村的发展。问题:“您觉得法律跟您现在的生活有关系吗?”75.42%的村民认为法律与其生活关系密切,仅有 2.41%的村民认为法律

 与其生活完全无关。问卷针对目前农村农业发展建设中最常见的现象提出了两个现实性的问题以考察村民的法律意识,问题一:“您认为在农村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是违法的吗?”87.71%的村民认为占用耕地的现象是违法的;问题二:“您平时在农业种植和植物病虫治理时农药袋或者药瓶是怎么处理的?”57.11%的村民选择会将农药包装瓶、包装袋等收集起来集中放到废物回收桶进行处理。从对法律与生活关系的认知上、对农村某些现象的法律评价和日常行为选择上来看,村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二)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协力推进法治建设

 在农村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共同发挥作用,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关于法治农村建设的号召,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65.3%的村民表示党员干部和党员日常生活中开展过法律宣传的活动。就开展频率而言,25.06%的村民表示所在村庄的相关部门经常进行法律宣传活动;60.96%的村民表示所在村庄进行过法律宣传活动,但是频率不高;仅有 13.98%的村民表示所在村庄从未进行过法律宣传活动。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农村党员干部、群众密切配合,发挥合力共同推进农村法治建设。

 二、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党员干部法治文化水平不高

 在接受调研的 415 人中,党员人数为 69 人,占比为16.63%;非党员人数为 346 人,占比为 83.37%。党员数量相对较少。与此同时,农村党员的法治素养也有待提高。问题:“党员群众应当在农村建设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81.93%的村民选择 A 选项“学习法律,了解国家法治政策和新闻,自身要学法守法。”88.48%的村民选择了“应当向普通民众普及法律常识,帮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从民众对党员干部和党员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期待和要求来看,农村党员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自身法治素养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通过将问题“您是否为党员?”和“您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交叉分析得出数据:在农村党员群体中对部分法律内容有了解的占比为 57.97%;对法律完全不了解的占比为 27.54%;对法律非常了解的占比仅为 13.04%。这从侧面解释了村民关于“党员群众应当在农村建设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这个问题时首先选择让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的原因。

 (二)村民委员会法治工作未发挥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

 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村民委员会包办、揽权,剥夺村民村务参与权、决策权。关于“您平时是否有机会参加本村相关事务的决策?”这个问题,83.13%的村民表示没有机会参加村务的决策;仅 16.87%的村民表示有机会参加村务等相关决策。其中,农村党员群体能参与到村民委员会决策中的数量占比为 28.99%;71.01%的农村党员表示没有参与村务决策的机会。在非党员群众中有机会参与村务决策的占比就更小,仅为 14.45%;没有机会参与的占比为 85.55%。关于“您所在的村子有提供法律援助的部门和人员吗?”这个问题,31.08%的村民表示有提供法律援助的部门和人员;30.12%的村民表示没有;38.80%的村民对这一情况不清楚。关于“在村里碰到有人欠您钱一直不还,您会怎么做?”这个问题,25.78%的村民选择“走司法程序起诉”;23.61%的村民选择“找双方熟人当中间人催要”;16.39%的村民选择“知道索要没有结果,就一直拖着不索要”;13.49%的村民选择“一直上门要”;12.05%的村民选择“请村民委员会帮忙催”;8.68%的村民选择“找群众党员出面进行调解”。

 农村法律援助是促进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但调查结果显示,仅有 31.08%的村民知道村民委员会有法律援助部门和人员。同时,在关于村民欠债不还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上,选择通过村民委员会来解决的人数仅占 12.05%。民众对

 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既从侧面反映出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法治秩序建设和维护方面存在不足,又反映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想要落到实处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三)基层群众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

 通过对问卷分析发现,目前村民对国家推动农村法治建设持认同态度,对法律的关注度正在逐步提高。根据问卷结果显示,89.4%的村民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会关注一些热点法律案件;10.6%的村民表示不关注。关于“平时是否会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改变动信息?”这个问题,75.18%的村民表示会关注;24.82%的村民表示不会关注。从村民对法律信息的关注度来看,绝大多数村民会自觉关注法律。但是村民对法律的关注范围较狭窄,掌握法律知识的途径是通过碎片化方式获得。例如,关于“您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这个问题,仅有 9.88%的村民表示对法律法规非常了解;52.05%的村民表示对法律内容部分了解;33.49%的村民认为自己仅了解极少的法律内容;4.58%的村民表示完全不了解法律法规。为探究民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和认知水平,问卷设计了“在村里碰到有人欠您钱一直不还您会怎么做?”这个问题。针对这种在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解决措施的选项中“走司法程序起诉”的支持率最高,为 25.78%。虽然通过司法程序起诉债务人是村民解决债务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村民对司法程序的了解程

 度还不深。关于“您了解打官司的程序吗?”这个问题,62.41%的村民表示仅了解部分步骤;33.25%的村民表示完全不了解;4.34%的村民表示完全了解。从问卷结果可以看出,村民目前更愿意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但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较弱,许多问题不能有效、正当地被解决。

 三、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法治人才稀缺导致法治建设工作难开展

 基层党组织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作为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能反映人民呼声的基层党员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党和国家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职责。一个没有法治素养、法治思维的党员就丧失了党员的先进性、自觉性,必定也会淡化制度意识、规矩意识;一个没有法治人才的基层党组织在现阶段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工作蓝图下,开展的工作势必事倍功半。因此,基层党组织成员的法治思维建构也应列入基层法治建设工作当中。

 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法治水平要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素养。除了针对现有党员干部进行法治教育培训外,基层党组织还可以通过吸纳法治人才充实基层法治队伍。目前,农村党员数量少,为了充分发挥党员在群众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需要广泛吸纳农村优秀人才加入村级党组织。但是在个别村镇群众入党程序不规范、不透明,严重削弱了群众入党的积极性。并且现在中青年村民由于求学、务工等原因在农村的时间较少,留守的农村群众大多为老年人,所以很难吸收到年轻的新鲜血液。因此,由于法治人才匮乏,农村法治建设工作很难有效地推动。

 (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存在行政化倾向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经过实践探索而设计的合乎中国国情的治理制度。现阶段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过程可理解为是不断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相契合的过程。农村治理法治化不是从零开始的新征途,不是建构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新制度,而是保障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的制度。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治理意愿的汇总和协调的基层自治组织,在农村法治化改革的过程中如果不探索去行政化、不坚持自治性的发展路径,

 那么基层自治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农村自治实践将会南辕北辙。

 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农村基层自治相较于城市居民自治,前者更容易被行政化。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务管理者,本应充分体现村民的自我管理意愿和发展愿景,但在实际工作中其往往被乡镇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行政工作。在村务工作中,村民委员会缺少开展村民会议、听取群众意见的自觉性,对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不强,使得村务信息公开不重效果重形式。村委会成员自治意识、群众意识、协商意识的缺失所折射的是中国特色基层自治制度薄弱的现实问题。公权力与自治权缺乏明确边界,实践中权力与权利交织时极易产生分歧与对抗。因此,亟需推动基层自治的法治化,坚持法制本身的规范性和法制践行的规范性相结合,通过规则意识培育法治思维,从而推动农村法治建设。

 (三)法治建设在农村缺乏成长土壤

 农村地区人情色彩浓厚,针对民事权益的自我保护和救济往往秉持着“情优于法”的思维模式,中间人调解协商成为村民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究其原因,一是缺乏解决利益纠纷的有效渠道;二是村民之间的矛盾纠葛往往是邻里矛盾、小额借贷纠纷等,诉诸法律解决的成本过高,且我国法

 治历来具有情、理和法相结合的特点,以法律解决民事纠纷时权益人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因此,在农村民事纠纷发生时,先顾及情理成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第一需要考虑的因素,于是民事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往往通过中间人进行调停。但是过于注重情理的做法必然会挤压法律的存在空间,侵权人会通过情感绑架、名声威胁、中间人诱导等方式给权益受侵害人施加压力。某些“势单力薄”的村民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将纠纷止于妥协。如何将情理用于辅助农村法治建设,而不是依靠情理达到表象上的无讼,是推动农村法治建设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四、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的对策建议 (一)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农村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

 “枫桥经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党领导下基层创造的社会矛盾化解经验。“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依靠和发动群众,矛盾不上交”。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创造的基层治理经验,对于今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仍有重要意义。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因此,基层党组织要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建设好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包括基层党组织在农村法

 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要将法治建设工作作为常态化、长期性的工作内容,杜绝突击式的工作方式。另外,农村法治建设是一项持久性工作,面对农村复杂的人情社会关系,如果法治建设工作还是采取模式化、流水线式的工作策略,那么其成效势必不尽如人意。因此,基层党组织要通过举办理论学习讲座、召开党群交流会议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培训和指导,让党员干部认识到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法治建设工作导向,并认真听取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式。

 (二)坚持法治化、民主化的治理方式

 针对目前农村地区推进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借鉴我党农村建设的历史经验。1941 年 5 月,中共中央批准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由此可见,党...

篇三:法治乡村建设自查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 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法治 XX 建设各项工作,根据《法治 XX 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5 年)》要求,结合市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 一)。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 XX、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法治 XX 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从实际出发。

 (三)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市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地方立法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依法行政治理体系日益健全,司法体制更加科学有效,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到 2035 年,法治 XX、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四)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局党委要带头尊崇宪法、执行宪法,作表率。局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定宪法自信、弘扬宪法精神,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五)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 育活动。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学习宪法及其修正案,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单位党支部学习的重要内容。围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点,依托组织生活、普法宣传、农业特色产业技术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形式,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行之有效的活动,不断提高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服务对象的宪法意识,扩大宪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农业农村问题的能力,确保各项农业农村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下运行和开展,以实际行动把宪法的要求和精神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六)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经上级党委、政府新任命的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干部,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责任单位:办公室)

 三、积极参与立法,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七)加快农业农村领域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积极协助市人大、市司法局开展农业农村领域立法工作。对涉及农业农村领域需要立法的环节,及时反馈,协助实施。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责任单位:办公室)

 四、规范行政执法,完善农村社会治理 (八)依法履行职能。认真落实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坚持依法行政,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农业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开展农业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力推行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进权责清单融合。(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九)提升依法决策能力。严格落实区、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防止违法决策、决策不当、拖延决策。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在涉及农业农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要广泛听取农业企业、农民群众意见建议,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发挥法律顾问在风险评估中的重要

 作用,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责任单位:办公室)

 ( 十)。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文件制定程序,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责任单位:办公室) ( 十一)。

 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全市农业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权责,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工作体系。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执法人员队伍结构、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行政执法队伍。把全面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水平,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责任单位:市场监管科) (十二)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广应用 XX 行政执法办案平台应用,改进创新执法方式,

 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教育、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注重执法宣传,突出服务执法,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以农业投入品、畜禽屠宰、种养殖监管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做到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化和程序规范化。(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十三)加强和创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全市农业农村监管领域,加快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全面提升农业监管领域的治理能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农村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农业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绿色认证、企业评优等过程中建立信用承诺制。依托市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将违背信用承诺的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对监管对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高、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 十四) 持续开展“ 减证便民” 行动。局畜牧水产科、农机窗口要以方便企业和农民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农民群众已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畜牧水产科、农技中心) ( 十五)。

 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消除农业农村领域各种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准入壁垒,落实“非禁即入”。充分发挥法治在农业领域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严格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柔性执法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加强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经销店政策法律宣传,引导农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 十六)。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深入开展农业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起高

 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全面推进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廉洁行政,为全市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大对机关单位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加强社会各界对农业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评价监督。将机关单位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管以及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调解作用。(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 十七) 加快推进“ 互联网+ 政务服务” 。按照“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市畜牧水产科、农技中心农机监理服务窗口,要积极推进审批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容缺办理等制度。继续压缩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减少不必要的申请材料,推行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着力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高效化、优质化、便民化。(责任单位:畜牧水产科、农技中心) ( 十八)。

 不断创新普法工作。通过创新建设黄河法治文化带、依法治理示范创建、“智慧普法”等载体,加大农村普法力度,增强农民群众法治观念。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通过网络法

 律知识竞赛、微动漫、微视频、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在日常的工作中积极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在服务中普法、普法中服务,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 十九)。

 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认真落实农业农村局普法责任制“四清单一办法”,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落地。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把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全民普法公开课。(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 二十)。

 加强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治理。全面落实《关于健全完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加强农业领域各种乱象治理。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狠抓种子、农(兽)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加大对制售假劣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等执法力度。深入田间地头、牧场开展关于禁用农药、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宣传教育,指导农产品生产者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 二十一)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 。落实《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化解工作模式优势,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品牌。引导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形成工作合力。逐步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五、加强党的领导,深化执法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法治监督。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自觉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 二十三)。

 深化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 二十四) 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六、加强法治监督,落实人才战略 ( 二十五)。

 加强法治监督。局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发挥市农业农村局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法治 XX 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 二十六) 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积极参国家、自治区、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骨干人员培训班,强化骨干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对于新进人员要登录“行政执法人员云平台”进行在线课程学习,参加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执法证。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30 学时,新进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60 学时。积极参加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各类执法技能竞赛、“执法标兵”评选、执法大比武活动,加快提升办案能力,培...

篇四:法治乡村建设自查报告

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法制办的精心指导下,我局认真落实各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治实践和法制宣传活动,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将我局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领导机构。年初成立了我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 XX 同志担任,副局长 XX、XX 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内设各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具体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切实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具体工作人员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分工体系,确保了法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规划,健全制度。将法治建设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制定了《XX区公路管理局 2018 年度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使法治建设工作有目标,有步骤,稳步推进。同时积极建立了党支部会会前学法制度、职工会会前学法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制度等。各项制度的建立,为我局法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履行职能 (一)依法养护建设。以“养好公路,保障畅通”为目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行业标准,提高综合素质,对自己管辖的道路进行强化养护。

 在招标、施工、验收及投入使用各个阶段都依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标准进行。

 (二)依法政务公开。对单位的招投标公告、工作动态、年度工作总结等非涉密内容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对重大事件做到“墙上、网上、会上”的公开。

 (三)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涉及我局的 12345 热线问题等,专人负责,及时回复解决。

 三、深化法制教育培训,提高依法治理能力 (一)落实普法资料,提供法制保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以来,我局认真收集普法资料,形成法制资料归档装柜。内容包含《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X 省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及行业法规资料。

 (二)集中学习培训,强化法制意识。一是每月会前学法,每季度集中学习,以观看普法类节目、收听法制专家讲座、集中学习行业法规等方式,日常提高法制意识。二是根据区委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全局机关干部进行了法纪知识考试,检验学习成果,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三是

 定期对养护人员进行安全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同时参加市公路系统执法培(轮)训、执法人员岗位大练兵等法制教育培训活动。

 四、深化普法宣传,培养守法意识。

 (一)参与“互联网+法治宣传”。积极参与新兴媒体的法治宣传行动,根据区依法治区办的指示精神,区交通运输局的工作安排,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关注“法治 XX”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法治动态、法制解读、以案释法等法治信息,扩展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层面。

 (二)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一是法律进单位。开展宣讲活动,配备法律书籍,设置普法专栏,进行法律知识考核,即有组织、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二是法律进乡村。一方面在道班(站)设置宣传点,分发与群众出行相关的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单;另一方面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到帮扶村开展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是法律进社区。在单位家属大院、周边社区宣传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四是法律进企业。加强与业务往来企业的合作,携手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利用“12.4”宪法日宣传。今年我局结合“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主题,在单位街道门口悬挂张贴宣传画,向周边及过往群众发

 放宣传单,并现场解答群众涉及公路方面的法律咨询。发放的宣传资料包括《宪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X 省农村公路条例》等。通过宣传普及宪法和公路法律法规,营造知法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9 年,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继续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的稳步开展。一是明确工作思路,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下一年度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干部职工法治教育,坚持领导干部带头说法、定期学法培训制度,巩固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三是通过区政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工作动态,自觉接受监督,有效地促进依法、科学、合理养护。

篇五:法治乡村建设自查报告

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口号。健全乡村法治建设,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战略布局的调整为乡村法治建设提供了外部契机,农村社会结构的变革也产生了乡村法治建设的内部需求。然而,在农村经济及其特有的伦理社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下,新时代的乡村法治建设依然存在村民对法治认知不清、法治运行的实践性不高、法律适用不平等等问题。面对新时代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应当依托乡土特色,因地制宜加大普法力度;应当创新法治方式,发挥法治实效;应当完善机构设置,健全法治督查,为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关键词] 依法治国;乡村振兴;小康社会;法治建设[中图分类号] D9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9)10-0084-07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了乡村振兴新时代乡村治理中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路径探微○唐克军 但 钰(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收稿日期] 2019-06-11[作者简介] 唐克军(1965-),男,湖北荆门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比较思想政治教育及比较公民教育研究;但钰(1994-),女,湖北鄂州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 级硕士研究生。乡村振兴 84

 决策与信息2019年第10期·总第514期的战略口号,竭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齐短板,其中法治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深入研究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乡村振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一、新时代乡村治理中法治建设的萌生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的整体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引领下,国家对农村的发展政策有所倾斜,很多地区都已实现大规模机械化生产,这使得农村的整体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大规模的生产导致农村很多年轻劳动力奔赴城市寻找生计,而城市对外来人口控制的政策也不如以往那样严格,这些举措都在不自觉地驱动着农村人口涌向城市,打破了原有乡村中以家庭伦理关系为主的社会结构。新时代农村的种种变化逐渐萌生了巩固与加强乡村法治建设的需要。(一)国家战略布局的调整催生乡村法治建设的需要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种场合强调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开创了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 19新时代加强农村治理中的法治建设即是对这一基本方略的呼应。农村作为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法治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的大局。从法治建设的历程来看,我国历来主推自上而下的法治化模式。这种模式在具备明显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不够灵活的缺陷。尤其农村一直是法治建设的薄弱地区,如果忽视农村的特性,缺乏法律应用的灵活性,就会产生各种弊端。因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需要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第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三农”问题历来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一直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之一。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治理体系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指出,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有效的治理离不开人们自觉的激励约束,更离不开法治的强制规范。乡村法治秩序是构成我国法治整体的一个重要部分,而法治建设是构建乡村法治秩序的一种重要方式。因而加强农村地区基层法治建设,不仅顺应了国家战略布局的需要,也是实现乡乡村法治秩序是构成我国法治整体的一个重要部分,而法治建设是构建乡村法治秩序的一种重要方式。85

 村振兴战略的基本要求。(二)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催生法治建设的需要第一,农村以家庭伦理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关系逐渐疏远。近年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早已脱离了土地生产。忙碌的生活逐渐淡漠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村民之间的陌生感逐渐增加。此外,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变化,人们获取的外界信息更加冗杂,农村的生活日益丰富多彩而不再仅仅局限于劳动生产,这些都导致了村民对村庄的认同感呈现整体下降的趋势。原有的“老规矩”或“老习惯”等对维持农村社会秩序、化解矛盾所起的作用逐渐削弱。在解决自身与他人的利益纠纷时,法律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2] 。第二,新时代背景下农民的理性观念有所提高。这种提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村年轻一代受教育的范围更广、层次更高。绝大部分都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很少有少年辍学的情况。不论贫富,家长都意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基本上都会将适龄的孩子送进学校接受教育。教育是启发心智、培养理性思维的重要方式。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农民理性观念整体提升。其次,新科技应用在农村越来越普及,这在更大程度上解放了人们的思想,特别是新型农业技术、智能产品的运用,不仅帮助年轻人,甚至中老年人都获得了更多关于村庄之外的各方面信息。人们的眼界不再仅仅局限于自己周边,国家大政方针、社会民生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问题都逐渐进入他们的视野,这些都潜移默化地提高了他们的理性认知,为农村法治建设的有序进行作了良好铺垫。(三)新时代农村新矛盾的解决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 11 。目前,我国已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依然存在。在物质发展的同时,农民对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越来越大。因而建设法治乡村,是乡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状的基本解决之道。目前,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很突出,主要有农产品的供给需求与供给质量问题、农业现代化问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问题、新时代农村主要劳动力需求与素质问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工程承包问题、农村社会治理问题、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不同程度地依靠乡村法治的发展 [4] 。通过对农业、农产品的规划等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将法治的深度和广度融入到各项改革措施中,使各方力量协调发力,有序进行,是解决新时代乡村发展新矛盾的重要举措。二、新时代乡村治理中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新时代背景下,农村的生活乡村振兴 86

 决策与信息2019年第10期·总第514期方式、生产方式、经济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正是这些变化催生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一方面,既要看到过去几年农村法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农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思想较之以往更加浓厚;另一方面,也应切实立足于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现实,特别应厘清农村中乱用法律、有法不依等问题产生的根源,以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获得新发展。具体而言,这些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法律意识薄弱,法治认知不清根据刘金海 2015 年对全国范围内 269 个行政村 3675 位村民的调查研究来看,目前在中国大部分的农村中,很多村民抱有官员权力高于法律之上的错误认识(其中有 34.9%的村民认为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着实存在,而有 31.3%的村民则认为权力大于法律的情况可能存在或者差不多存在),另外在金钱与法律的关系上,有 34.1%的村民认为法律问题是可以用金钱来摆平的 [4] 。此外,在母法与子法问题上,很多人只听说过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对刑法、经济法可能还尚有耳闻,而对于行政法、民法等这些概念闻所未闻,对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使用范围一无所知。对于一般的违法人员,人们只知道其有违法行为,却不知道他们所犯何法,而将所有这些违法行为都称之为“犯法”。凭借自己在法律上的一知半解,对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妄加猜测、评论。从以上数据分析中,我们可看出,相较于以往新时代农民的法治观念有所提升,不再是人们常说的“法盲”,能使用一些比较简单的法律用语评述某些法律事件,而不再仅仅依靠道德伦理。但总体上还是处于较低的水平,对法律与权力、各法律之间关系的认识模糊,乱用法律现象横生,这些都表明新时代中国乡村地区法治观念的薄弱。(二)法治运行的实践性不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我国法治进程正在有序推进,各领域的法治建设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但在具体落实上,乡村地区则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解决利益纠纷时,越来越多的乡民更加信任法律的权威性,相较于调解和仲裁,诉讼逐渐成为人们解决利益纠纷的首选方式。但由于基层法治机构的配置不足,由此也出现了基层法院面临诉讼“爆满”的情况,使得乡民们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由于农村地区特殊的民俗风情,在其他城市范围内使用的法治建设措施,在农村中运用的效果并不理想,真正应用的范围并不广,实践性不高。(三)法律的适用性不平等进入新时代以来,虽然农村社会中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人们的法治意识有所提高。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家庭伦在物质发展的同时,农民对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越来越大。87

 理社会的影响并未完全消失。“熟人关系”在村民的社会交往中仍然占据着重要位置,仍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着重要影响。从整体上来看,目前中国很多地区的部分农民还认为权力大于法律,个人在权力面前是渺小的,因而在解决利益矛盾纠纷时总习惯于拉关系找熟人,以便事情更好更快地得以解决。正是这种“无法拒绝”的请求,使得农村中存在着部分基层领导、村干部、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干预司法的现象,妨碍了司法公正,使得农村中同等的法律不能公平地适用于每一个人,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平等性。这种法律适用的不平等性扭曲了人们对法治的正确认知,容易误导农民们滋生权钱交易的错误认识,动摇他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仰,对社会法治产生怀疑。三、新时代乡村治理中法治建设的现实路径补齐乡村法治建设的短板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对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起着重要作用。“法律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状态”[5] 。因而,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必须始终立足于乡村社会基础,因地制宜地加强法治教育,创新法治服务方式,完善法制督查,才能最终取得良好效果。(一)依托乡村特色,因地制宜地加强法治教育立法的目的就在于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和主体权利,只有符合农民需要的法律才能真正起到作用。总的来说,农民的文化程度整体上低于城镇居民,掌握的消息相对闭塞,时间也会滞后,对国家出台的众多法律的实施情况、应用程序尚不能基本掌握,因而有必要根据各地乡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有组织地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法治教育,使他们及时掌握这方面的信息,减轻农民运用法律的负担,真正实现法治目的。目前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几乎每个村庄都会设置类似大礼堂、大祠堂等公共场所以便开会、举行仪式之用。可以在这些地方配置大屏幕、电脑等电子设备,为有组织地开展全村普法教育提供条件。定期在这些公共场所播放有关法治教育、宣传的视频,特别是关乎农民切身权益的节目。及时张贴、更新有关法治的海报,组织村民抽空前来观看,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纠正他们落后的法治观念。同时,还要立足于乡村地区特有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处理矛盾利益纠纷时,要采取大众化的解说方式,深入浅出地向村民解释具体的条款、原因,将冷硬严谨的法律规范融入乡村地区的风俗民情中,使村民更容易接受和理解。(二)创新服务方式,发挥法治实效在农村地区,人们在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利益矛盾纠纷时,除分析自己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外,最主要的还是考虑其中的经济利益成本。如果为了维护一项权益而失去其他相应的权益,那只会使法律援助成为海市蜃楼,失去其真正的实用价值。因而,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乡村法治建设应尽可能地实现其维护农民利益的价值,应充分考虑村乡村振兴 88

 决策与信息2019年第10期·总第514期民们实际的收入、思想文化水平等各种因素而相应地转变法律服务方式,使其发挥真正效用 [6] 。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转变法治服务方式。相较于城镇而言,农村地区的交通条件较差,人们收入较低,因而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可以酌情考虑,尽量简化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适当给以补贴,以降低人们对于诉之法律的畏惧,使人们养成应用法律的自觉。同时,也可实现村庄与法院的对点帮扶,在村民自治委员会的全力支持下,可安排法院人员定期前去宣传辅导,特别是对与农民生活利益切身相关的问题,提供咨询、调解、立案等服务。村民自治委员会与法院相互配合,不仅可以减少农民运用法律的盲目性,同时,村民之间相互传播、告诫,也可提升整个村庄的法治素养,使人们的生活逐步法治化,更符合新时代的要求。(三)完善机构设置,健全法治督查如果法律不能维护公共利益,成为了个人维护私利的有利工具,那么这不仅会破坏法律的运行机制,而且会大大折损法...

篇六:法治乡村建设自查报告

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0 年 3 月 2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依法治国委员会上通过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乡村法治建设。提高乡村村民的法律素养,提高村民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

 一、乡村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传统文化缺少法治因素导致乡村法治文化的缺失

 传统文化崇尚人治,重视圣人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荀子·君道》:“有治人,无治法。” 主张有善于治国的君主,没有善于治国的法度,强调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人治文化在我国历史中一直占据主要地位,并且在乡规民约中得到

 进一步的强化和巩固。随着市场经济纵深发展,乡村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关注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被逐渐放在首位,为了利益可以突破道德底线,甚至于践踏法律,利益的信仰和权威代替了法律的信仰和权威,导致乡村法治处在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二)法律信仰与权威的缺失阻碍了乡村法治建设的发展 封建的集权统治使人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村民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还没有树立起来,上访是村民解决矛盾的常态方式,寄希望于一个青天大老爷。究其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村民通过关系和人情来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见效快,而且效果好。二是身边出现的个别司法不公的情况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打招呼、请客送礼等个别不公正的司法案例带来的负面影响短时期内难以消除。三是村民证据意识淡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导致自己的合理主张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从而不相信法律。除了打官司以外还要打关系现象的存在,给乡村带来负面影响,消弱了法律的权威。

 ( 三)村民证据意识的缺乏与人类认识能力局限性导致某些案件在短时期内无法查清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这会导致村民失去对法律的信心。同時,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对某些案件在特定的时期无法查清。虽然人类认识能力在现在获得极大的提高,但由于事物自身的复杂性,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人类认识工具的有限性,现有的技术手段可能在短时期内无法查清事实的真相,但案件又要求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案,同时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这导致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条件和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公正的裁判,难免会出现误判的情况。

 (四)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程序正义理念存在着冲突

 乡村自古就存在追求公平的思想。西周时期,如果杀人者是因为正当的理由而杀人,被杀之人的亲属不能复仇,如果复仇,就被处死。即使是杀人犯,如果其行为符合正义的目标,是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我国的文化传统追求的是实质公平,而不是程序公平。在如何实现正义的追求上,缺乏程序正义的理念。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更多的依靠口供,所以古代刑讯逼供比较普遍,草菅人命的现象时有发生,近代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由追求实质公平转向程序公平,但由于文化因素中程序公平的缺失,当实质公平不能实现时,村民会怀疑甚至否认法律。

 二、法治乡村建设的影响因素

 (一)市场因素

 法治环境的产生有其内在的经济根源。“纵观法治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相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无缘。” 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乡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但其影响还存在。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无偿使用宅基地制度和以户为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自己种地就可以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市场交换发展不充分,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经济内生的法治环境也不太明显,从而阻滞了乡村法治建设的步伐。

 (二)历史文化因素

 法治需要一种科学地、理性地文化。“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因素来支持,法治则需要科学精神来支持。”在乡村留守的大多数是老人和孩子,这些留守群体绝大部分是 70 年代以前出生的,文化层次处在社会最低层。虽然改革的春风吹进乡村,但我国的乡村是从合作社化运动走过来,缺乏市场经济的历史土壤。同时特有的经济模式造成优秀人才向城市流动的单向机制,导致乡村中的大多数人年龄已经在 45 岁以上,乡村处在老龄化社会,很难与时俱进,面对多元化的价值文化的冲击,往往会迷失方向。

 烧香拜佛等非理性的文化因素也开始盛行泛滥。阻碍了乡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法治教育因素

 普法教育已经 30 多年,但是针对乡村的普法教育一直是薄弱环节,乡村普遍远离城市,经费有限导致乡村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乡村法治教育中缺乏专门的人才来从事这项工作。“审视我国法治教育有这样一种倾向,那就是把法律解释成一种戒律,要老百姓服从,让老百姓守法就是让老百姓‘听话,在法律面前规规矩矩并且用违法犯罪率高低,作为衡量一个地区法治水平的唯一标准” 。乡村的法治教育脱离乡村实际,村民感到法治教育没有用处,导致法治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法治乡村建设机制构建 (一)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奠基乡村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

 法治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现有的经济基础,因此,乡村的法治建设必须从经济基础入手,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在新时代背景下,对承包地和宅基地实行三权配置,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分别作出规定,发挥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激发了农村土地市场的活力,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构建农户土地经营权转让、入股、合作的全国性信息网络平台 土地经营权入市,在全国性的市场上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发证在全国范围实施,对每一项权利通过登记颁证制度确认,有助于交易的进行;其次由地方政府出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中介服务,有需要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农户,可以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发布流转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招投标程序,通过平台实现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后,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的监控机制。土地经营权在流转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应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的监控机制,通过严格执法和增加违法的成本来促进流转的合法进行。

 2.建立土地承包权退出的市场机制 土地承包权是农户的一项资格权,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许多农民已经在城市买了房子,有的已经在城市落户,并在城市从事商业经营,农村承包的土地有的荒芜、

 闲置,有的已经出租给邻居经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这部分人退出土地承包权,具体做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土地承包权市场评估平台,对土地承包权进行市场评估,确认其市场价值,为土地承包权退出提供依据;其次,对土地承包权实施分类管理。对闲置两年以上的承包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对在城市落户的村民,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村集体按照市场价收购承包地。

 3.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机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只能在同村村民之间进行。这就将最具有购买能力的城镇居民排斥在外,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应遵循经济规律,取消身份限制,但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做如下限制:首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年限为 30 年,到期后需要交纳使用金才能予以延期,使用金的具体数额由市场决定。其次,规定连续两年闲置的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二)构建乡村精准法治普法机制,增强普法的针对性、时效性

 首先,健全乡村普法组织,针对乡村的特殊性进行普法教育活动。普法的对象是乡村村民,普法的内容是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单独成立乡村普法办公室,

 每年集中进行乡村普法活动,形式可以是专题讲座、咨询、案例等。其次,构建乡村普法合作机制。由当地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院、检察院等一线办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到乡村进行宣讲,现场解答村民的疑问。再次,建立乡村法治宣传网络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手机、电视、电脑等平台,就涉乡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最后,建立乡村普法实效反馈机制。对村民的疑问、普法效果及时进行评估,找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案,进步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切实解决乡村法治建设遇到的问题。

 (三)开拓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新路径

 1.将公平正义理念融入乡村 乡村由戒律式的法治文化建设转向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建设。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不是清规戒律的宣传,而是公平正义的维护与弘扬,以及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法治文化的建设围绕什么是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公平正义来展开的,乡村村民需要的不是清规戒律,而是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如何能够在一个公平正义的乡村中生活。

 2.政府主导,乡村参与 政府是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推动者,政府本身拥有广阔的法治文化资源,能够整合这些资源来推动乡村法治文化的顺利进行。首先,建设法治文化示范村、法治文化广场,以点带面,推动法治建设。其次,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依法办事,模范遵守、运用法律来解决乡村问题。最后,村干部带头学法、尊法、用法。乡村两委成员首先自己要学法、尊法、用法,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办事习惯。两委成员的法言法行在村里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可以说抓住了两委成员,就抓住了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牛鼻子。

 3.弘扬权利,推动乡村村民的广泛参与 法治来源于生活,同时又高于生活,法治就在村民的身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乡村村民对法律有强烈的需求,渴望获得法律的帮助。首先,积极培养乡村村民的权利意识。乡村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才能促使村民自觉的学习、运用法律,提高村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培养乡村村民的证据意识,学会如何运用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据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起着核心的作用,由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在村民中经常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教会村民如何搜集、保留证据,有助于乡村法治文化的建设。最后,培养村民法律至上观念,自觉尊重维护法律的权威。乡村村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来保障,如果不尊重法律,肆意的践踏法律,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从而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

篇七:法治乡村建设自查报告

法治乡村建设调研报告:从依法治村到村级治理法治化

 村级治理法治化是善治视域下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村级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环节,村级治理法治化是提升人民幸福生活的必然路径。其中,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是农村依法治理的有效载体。在 xx 市xx 区,作为法治乡村建设“xx 经验”主要发源地之一的 xx 村,创新以“十星级文明户”治理模式实践村级治理法治化。

  一、基本概况

 xx 镇 xx 村位于 xx 市 xx 区 xx 镇人民政府驻地中心,现有xx 户,xx 人,耕地面积 xx 亩。村党委班子由 x 人组成,下设三个党支部,现有党员 xx 人(预备党员 x 人);村“两委”成员由 5 人组成;村委会下设 x 个村民小组,现有村民代表 xx 人。xx 年度村经济总收入 xx 亿元(其中村办企业销售收入 xx 亿元、纳税 xx 万元),村民年人均收入 2 万元。xx 村先后获得 “省级文明村”“省级卫生村”“全省民主法制示范村”“省级美在家庭活动示范村”; xx 市“先进基层党支部”“模范村民委员会”“明星村”“经济建设先进村”“五个好村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二、x xx 村村级治理法治化现状

 (一)党建引领依法治村平台化。

 xx 镇 xx 村是法治乡村建设“xx 经验”主要发源地,1992年 xx 村被选为“依法治村试点村”,当时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工作思路,制定了一系列本村农村工作制度规范,农村党支部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明显地得到了提高,农村党员群众民主法治观念普遍得到了增强,村风民俗、民间风气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近年来,xx 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的战略部署,围绕 xx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统筹全力以赴做好新时代依法治村工作。

  (二)创新村级治理探索模式化。

  因地制宜、传承法治传统,立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断摸索村级治理模式,一方面 xx 村法治建设注重依法治村工作,服务保障村级经济发展,以治理为思路,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统领,以法治为根骨,以德治为肌肤,以自治为血脉,凝聚群众智慧,尊重首创精神,培育全村乡村治理的自发原动力,推进乡村治理具体化、立体化、人本化,实现有效治理。三年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稳步开展,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訾丙林律师聘为村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村级法治建设,保障了全村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经济收入稳步增长,村民幸福感安全感较高;另一方面在传统法治支撑中,依托经济优势,xx 村结合党建和自治、德治、法治,在 20 年来积极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选工作的探索中,走出一条“依靠文明户评选活动聚人

 心促和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路子,全村村民和谐、村级治安稳定、经济高速发展,全村刑事案件发案极低;总体看近年来全村治安及刑事发案率,不存在村级区域范围为发生的刑事案件情况,依法治村成效显著。

  (三)村级治理法治化模式初现。

  xx 村注重新时期党建引领依法治村,积极强化村级党建,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实现乡村党组织的绝对领导,党领导依法治村。以依法治村为平台,一方面巩固村依法治村的法治成果,积极加强全村依法治理,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理理念,结合 xx 村村经济总体较好的情况,在村级管理上牢固树立“服务群众当先、激励约束并举”的村级管理理念,辅助提高乡村法治化程度,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目标,在“爱国爱民、遵纪守法、文明卫生、诚实信用、团结友善、赡养孝敬、道德公德、济贫救困、维稳爱村、婚姻生育”十个方面强化考核管理,创新管理渠道和载体,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依法治理吸附力,德治法治互相推动,形成依法治村经验不断升华。另一方面严格落实村级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村级组织治理能力和水平,严格“五步议事法”程序,规范村民代表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挖掘新型乡村治理主体资源,调动能人大户、返乡人员等农村精英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人士投身乡村建设,形成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格局。同时,拓展村民自治,创新协商民主形式,将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农垦制度等农村

 重点领域改革和精准扶贫等议题嵌入村民自治的全过程,强化利益联结与合作意识,提高村民的参与度和认同感,在共建共治共享中不断丰富村民自治的内涵,通过全村“十星级文明户”评选,全村文明户达到 98%以上,全村每年奖励金额达到 80 万元,形成本村共享共治的特色。

  三、存在不足

 伴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各地乡村治理上取得了显著成效,民众法治意识普遍提升、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依法治理不断走向有序,并在乡村治理发展的过程中摸索出了坚持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坚持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关键作用、坚持发挥村民自治的重要作用等经验启示。

  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新时期对法治乡村建设“xx 经验”的不断深入提升,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更加多样,加上 xx村全村整体的经济发展加速一并面临的挑战也逐渐增多,需要围绕服务村级局势,面向全镇建设开展有针对性的村级法治建设,统筹实现村级治理的现代化、科技化,例如增加“互联网+村级治理法治化”“大数据+村级治理法治化”。在这些领域的村级治理法治化探索需要进一步探索,实现村务公开的实时同步,探索实现“区块链+村级治理法治化”

  四、对村级治理法治化的建议、新时代 xx 经验的深入实践的看法

 村级治理法治化需要坚持依法治村、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乡村事务,即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村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乡村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村级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乡村社会的具体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旨在积极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贯穿村民的日常生活,使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贯穿乡村治理的始终。

  村级治理法治化既有共性也有特例,村级治理法治化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形成“xx 模式”,实现新时代 xx 经验的提升,一是围绕 xx 经验开拓新时期的 xx 村庄治理的新特色,建议重点围绕党建引领法治、基础法治治理模板等环节形成统一模式;二是建议建立统一的乡村法治宣传资料,(符合新时期要求)实现以村及社区的重点法治宣传阵地统一规划建设,充分利用当前的“自媒体”以及“融媒体”等科技力量实现法治宣传的“快、精、准”;三是审时度势,以党建为引领,切实围绕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搭建法治平台,构建法治框架,助推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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